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8月12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向新疆克孜勒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筹建工作小组下发批复文件,同意筹建新疆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批复文件要求,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应严格履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新疆金融投资公司等企业投资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新疆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新疆农村信用社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11〕202号)相关要求及承诺事项,持续改善自身经营指标,确保股东资质符合要求。
同时,股东应继续出具书面承诺,不向投资机构派出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干预投资机构经营,不改变投资机构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从投资机构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他利益。
批复要求,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筹建工作小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新疆监管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1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工作小组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新疆监管局将依法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筹建期内不得以拟设机构名义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文/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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